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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1-21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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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化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被告在法官的耐心析理释法下,终于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原告陈先生经营二手车交易。2020年5月,被告曾某在陈先生车行看中一辆猎豹车,将该车开往其信任的修理厂检测,对车况无异议后,支付定金23000元。次日车辆过户到曾某名下,曾某付清尾款38000元。12月,曾某向陈先生反映该猎豹车在车管所无法办理提档。陈先生咨询车管所得知,车管所办公室近日搬迁,档案暂时未能找到,找到后会及时通知车主。随后陈先生告知了曾某这一情况。不久后车管所找到猎豹车档案,却因曾某电话无法接通联系不上。

  2021年1月,曾某提出用猎豹车置换陈先生另一锐志车。陈先生告知曾某该锐志车车标台有损坏及原车主刚换排气管不久。曾某将锐志车开到其信任的修理厂检测,对车况无异议,两车完成置换交易。4月中旬,曾某提出希望陈先生回收锐志车,但认为陈先生给出的回收价43000元太低,放弃交易。几天后,曾某以锐志车有“吃机油”现象和车辆被换了三元催化器为由,要求陈先生处理。陈先生认为责任不在于己,因为该锐志车是2007年款老车,在物理上难免有一定的烧机油现象,在实际使用中若该现象不是很严重,业界认为不算是烧机油;且在交易前二手车第一网,陈先生也如实将车况告知曾某;曾某出于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亲自开车到自己所信任的修理厂经过检测。

  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曾某先后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多个当地新闻、商业微信群和拥有上千人关注度的抖音平台发布带有诽谤、恐吓和侮辱陈先生的图文及视频,内容是诬蔑从陈先生车行所买的猎豹车没档案瓜子二手车直卖网,锐志车烧机油、没有三元催化器。图文及视频均有写明“陈先生”字样、附上陈先生本人照片及微信号截图、抖音号截图,并叙述陈先生车行地址。曾某在网络上所发布的不实言论,在本市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关注,给陈先生造成严重的人格伤害,生意一落千丈。陈先生多次要求曾某删除侵权信息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曾某耐心析理释法,曾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庭请求陈先生原谅。陈先生也在法官情理法多角度沟通下,和曾某握手言和。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曾某同意在三天内删除其在微信、抖音等平台发布的侵害陈先生名誉权、肖像权的内容,并且连续三天在其微信和抖音向陈先生发布“我之前发布的关于陈先生及其经营的二手车行出售给我的二手车辆有质量问题的内容不实,在此对陈先生说一声对不起”的道歉声明;若曾某不履行承诺,陈先生有权申请执行曾某履行上述内容,并由曾某赔偿2万元给陈先生。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公民和法人有对自身肖像、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本案中,曾某利用微信、抖音等网络传播手段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散布有损陈先生肖像权、名誉权的言论,使陈先生在一定范围内遭到负面意识导向和评论。曾某的行为构成对陈先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网络虽“自由”,言行需谨慎。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任何言行都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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